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08-2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1.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治安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 凡具有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均适用于本条例。

  3.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1.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 处分(除开除学籍外)观察期以一年为期,自宣布之日算起。学生在观察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一年后视情况可解除相应处分;如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留校察看者,推迟一年发毕业证书。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且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对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有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最低处分标准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法学生的处理


  1.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学生在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的同时,学院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1. 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破坏消防器材及设施者,或在宿舍及教室等场所因违规使用电器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有违法犯罪意愿或出于伤害他人目的实施的行为,因客观原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1. 反对党、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院或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和各民族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依法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所涉案值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2. 所涉案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 所涉案值达到1000元或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经校后保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协助或参与他人涉案者,但未从中获利也未受到刑事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1. 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损坏公物,包括损坏校园设施、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等, 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超过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14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者、策划打架者、提供伪证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1.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导、用语言煽动、用各种方式间接接触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3. 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过

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进行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作伪证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打架并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  日常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早退二次(十分钟内),以旷课一学时计;一次迟到或早退超过十分钟的作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半天按4学时计算,一天按8学时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不足3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达252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旷课达20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达15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101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节  校内违纪学生的处理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德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对造谣、诽谤、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4.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欺诈等行为,对组织或他人形成不良影响影响或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 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违纪处分、当兵入伍、退学、休学、转学、毕业生就业升学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谩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对擅自翻越校园围墙出入学校的,擅自爬窗进入教室及其他校园及生活园区场所的(有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修理费用),给予记过处分。

 8.对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对在禁止进行文体活动的时间、空间进行影响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诚信公约》,如有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1. 对有其他品德不端行为,并对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校园公共场所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剧场等场所吹哨、起哄、扰乱秩序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撕毁、涂改学校尚在有效期的布告、通告、通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广告、传单的,责令其自行清理干净,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业性活动的,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故意在校园(宿舍、教室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在校内及校外规定区域内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 在校学生一律不得染发、衣着不整(过度裸露、穿拖鞋)进入校园,经屡次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 对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 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对在校园或宿舍园区范围内私拉横幅、乱张贴宣传广告等影响校园环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利用互联网网络进行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对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对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推销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对通过网络进行非法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对有其他违反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收看且复制者,传播者,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或生活园区内搓麻将或熄灯后打牌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违者除没收相关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2. 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对于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按违反多种校纪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有以下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对违反规定在学校进行宗教宣传、集会、活动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以及制造校园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内或宿舍园区酗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对酒后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和罚款后,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条例》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同性)者,视当事双方态度好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学生宿舍留宿非本校人员(同性)者,视当事双方态度好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人员(异性)者,对当事双方一律开除学籍。

 4.学生宿舍禁止异性会客,如有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或趁管理人员不备擅自或带异性进入学生宿舍会客者,给予留校察看,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5.对在学生宿舍内发生性行为或犯有行为不端,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私自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或私拉电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对违章用电及使用明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因吸烟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及时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在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同时,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学生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宠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妨害学校管理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对阻碍、抗拒、不服从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或管理人员、态度蛮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擅自以学校、学校部门、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妨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气枪、猎枪、仿真手枪、公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学校有权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助燃、易燃、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 标本等),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参加考试及比赛违规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按时参加考试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

第二十七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

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一般不得补考。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者,不准考试:

 1. 未按“考试纪律”要求出示学生证/准考证、置于桌子左上角备检,且不听劝告者。

 2. 未按“考试纪律”要求将带入考场的书包、学习资料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 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4. 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

 5. 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有以下行为者,试卷作零分处理:

 1.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2. 交卷后故意

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从劝告者。

 3. 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4.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在考场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之外,不得将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参考用书等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置于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不慎带入考场,必须在开考前主动交给监考教师代为保管。(开卷考试课程经监考教师允许的教材不受此限。 )

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第三十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以作弊论处,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在桌面、身上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信息,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2. 在考试中,以示意、征询、同他人传条、核对答案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3. 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4. 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5. 开卷考试抄袭、请他人代答试卷,或借用、传递他人任何教材、参考资料者;

  6. 在闭卷考试中,发现藏匿、夹带有关考试内容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或纸条物品者,或携带、使用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论看否);

  7. 私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或利用各类通讯工具在场外向考场发送有关信息者;

  8. 未按指定位置就坐,交头接耳,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一律请出考场,以作弊处理;

  9. 学生逾时交卷按作弊处理;

  10. 在考试结束时故意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11. 在考场内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12. 在校内替他人代考者。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取消其考试资格外,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若触犯法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开除学籍。

 2.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

 3.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4.期终考试作弊除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外,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作零分计算。

 5.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6.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有替考行为双方;

 2. 将考卷带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

 3. 考试之前,采取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

 4. 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对已上交的考卷进行涂改、销毁者。

第三十三条  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考查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篡改成绩、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考查后作弊,按校纪处理,以作弊论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取得学习成果当中,如有编造论文数据或内容、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由他人代替或替代他人撰写论文者等行为,按校纪处理,取消论文及学业成果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学业环节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 由他人或代他人签到;

 2. 妨碍教师准确获取作业、论文或毕设的信息;

 3. 篡改、伪造或销毁各类成绩单;

 4. 篡改或伪造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及荣誉证书等;

   5. 篡改或伪造在校证明、肄业、结业或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比赛时应尊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如在参赛中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比赛成绩,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1. 在比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

   2. 在比赛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弊现象;

   3. 篡改或销毁自己或他人比赛记录或结果;

   4. 在比赛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刷票;

   5. 由他人或代替他人参赛者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处分管理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

      2、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分院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材料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主持相关分院、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处分决定要交本人,并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对学生的申诉,学院在重证据的原则下,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

  1. 见义勇为等突出行为者可减轻直至撤消处分;

  2. 如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分一学期获20分及以上奖励者,可降一级处分;

  3. 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院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1. 加重一级处分的:

  1. 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 违反校纪校规并以各种方式干扰学院行政部门正常工作者;

  3.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5. 在违纪过程中涉及学生用语言侮辱、漫骂或殴打教职员工者;

  6. 违纪学生认错态度差或本学年累积两次违纪或屡犯不改者。

第四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

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