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6-10-28 10:55:48 | 发布者:admin| 查看数:2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素质优;
(四)有良好生活习惯,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9月中旬分配各专业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原则上将按照各专业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于每年9月向所在专业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并附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同时登陆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二)各班级、专业评选。各专业负责人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向学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
(三)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专业上报结果,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
(四)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建议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市教委。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