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3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进步。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思想道德素质优良;

(五)有良好生活习惯,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报到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的初选名单,审核通过后,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与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