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关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5-04-01浏览次数: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颁发的《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教委高教处《关于制定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包括市教委下拨的上海高职高专市级精品课程、上海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设计比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双证融通、产教研协同基地、师资培训、技术技能竞赛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

第四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管理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凡使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学院限定性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学院综合经费预算,根据批复,编制本院年度《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各项目及配套资金预算,作为当年度学院经费预算的补充。

第七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确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十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及学生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教学、科研经费。指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用于实施国家或上海市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

(三)业务费。指为完成《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实行报账制,资金支付除支付个人劳务费外,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支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支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5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多方询价,多人参与,多层把关,在确保高质量同时,做好价格最低,并逐步向政府采购过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十四条制定《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院级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定期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与《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有关的学院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5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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