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申诉事项: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涉及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等由学生处评定的荣誉称号。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人数应保持在5至9名。
第七条 办事机构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诉申请书。
2.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3.其他有关申诉材料。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处理学生的申诉。参加会议的委员至少为5名,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牵头单位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
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后,作出下列决定:
1.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所做复查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留置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处理决定自始有效,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不再享有申诉权。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