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上海市颁发了《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关于实施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2011】782号)文件,根据文件,自2011年起,全市大学生入学新生将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依据文件精神,我院对学生就医,报销医疗费用规定如下:
一、学生需要承担的个人医疗保险缴费:
根据通知规定,学生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缴费金额由上海市医保局确定,目前是180元/人/年。保险费从学生代办费中列支,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汇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由医保中心出具发票。
二、学生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
医保基本分为两个部分,门急诊、住院
(一)门急诊
1.学生医疗就诊定点医院:东方医院。
如果在其他医院就诊,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东方医院的转院单
(2)符合急诊条件(如体温在38.5℃以上、骨折、虚脱等)
2.报销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医疗费专用收据联(原件);
(4)医院就诊病历复印件(核对原件)。
3. 报销流程:
(1)凭报销材料领取报销单,用签字笔认真填写,就诊一次填写一张报销单,该次就诊材料附在报销单后;
(2)班主任初审并签字;
(3)报销材料提交财务处审核;
(4)财务处将审核通过的医疗费中可报销部分汇入学校给学生统一办的银行卡。
4.医疗费单据的提交与报销时间:
(1)医疗费单据的提交:每周二有报销需求的学生向财务处提交完成流程1-2的医疗费报销材料;(特别提醒:医疗费报销所属起止日期按自然年计算,年度第一次报销,费用总额需在300元以上)
(2)报销时间: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初(即每年的1、4、7、10月的第一周,节假日顺延),财务处统一将核准报销费用汇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二)住院治疗
1.本市住院:需立即与班主任联系,并报告财务负责老师。住院后自己或委托他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入院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医院的级别由医保基金支付50%、60%、70%.
2.外省市住院:
(1)时间要求:外省市住院必须是节假日、寒暑假、休学,外地实习(必须有辅导员的证明)等不能在本市住院的情况;
(2)就诊医院:需在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2个月内报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申请报销时所需的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医疗费收据及其明细清单和相关的资料、出院小结。
三、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私立医院、部队医院不予报销。
四、核准的医疗费报销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