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以及各教学环节的学习活动,包括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与学生班长协同进行,并做好出勤记录,考勤统计由各任课教师负责,课后将《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卡》交教务处汇总。

第三条  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自选时间进行课堂点名,检查到课情况,点名不到,即以缺课处理。可以全点,也可以抽点。原则上对于单班上课,予以全点,合班上课需要抽点的,抽点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一。凡实行抽点的课程,学生三次点名不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条  点到如发现有冒名顶替者,则双方当时者均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处理。如属重犯或认错态度不好,可加重处分。对学生的课堂情况,教师应明确记载在《学生考勤卡》上。班长在上课前应向教师报告学生到课情况,明确缺课学生的姓名及原因,下课后任课老师将旷课、缺课情况填写于《学生考勤卡》,签署后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每天收集任课教师上交的《学生考勤卡》,并及时将统计学生到课情况,于每周一公布。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事后补假或超过假期而随意不到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七条  学生请假,执行如下规定:

  1. 学生假期回原籍,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必须手写书面申请向班主任请假,报教务处审批,返校时应交当地医疗机构或地方机关证明。请假天数不能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不予批准。如超过批准时间,又未办续假手续,按旷课处理。

  2. 因直系亲属,或养育过自己的其他亲属突发重病,需要本人护理,或本人生病,或交通受阻等,不能按时返校,方可请假。

  3. 必须在学习期间请假者,应严格按照请假流程执行。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报备专业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应填写《学生请假单》,在班主任知悉的情况下,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4. 除病假之外,不得事后补假。

  5. 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6. 事假:学生上课时,一般不得请事假,有事尽可能在假日或课外提前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应提前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与家长联系核实后报学生处审核,并出具相关事假单。

  7. 病假:病假需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条及病例复印件,急诊病假者复课后应在一天内补办病假手续,愈期不予补办。

  8. 公假:一般不安排学生在学习时间出公差。如确需学生去办理,应由专业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外出参加文体比赛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等,不能照常上课或参加考核,主办部门应提前书面报请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批。

  9.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负责处理学生请销假,掌握应从严。实习期间旷课一天按8学时登记。旷课、事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实习不予及格。病假可酌情处理。

  10.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班主任履行销假手续。

  11. 请假必须按以上程序,在规定权限内批准的假条有效。请假未准、事后请假、超假等均作为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实习、军训等,每半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九条  学生考勤按学期划分统计单位,对旷课的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内)一次,以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上的一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对旷课缺课学生中符合纪律处分、退学、休学条件者,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