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08-20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U盘(或具备存储功能的设备)、手机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必须集中放置在讲台上,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第二条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护照,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第四条  所有答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第五条  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第六条  凡参加考试

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一般不得补考。

第七条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计算器存贮数据或手机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准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第九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第十条  考试作弊学生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凡是请人代考者,一经查实,一律劝退,为人代考者,对本校的学生,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外校考生则通报其单位处分。

(二)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

(三)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四)期终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次作弊直接开除学籍,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作零分计算。

(五)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六)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第十一条  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行威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