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的评审办法 (试 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08-20浏览次数:10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校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的基础上,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人数

优秀毕业生分为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人数为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校优秀毕业生人数为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6%

二、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在“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范围内择优评选,其中还应至少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综合奖学金者。

(二)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3.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至少获得两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至少获得两次综合奖学金者。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各类活动,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重大成绩。

三、评选办法

(一)名额分配及推荐单位

 1.各二级学院、系、部按所辖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推荐;

 2.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团委,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推荐。

(二)评选程序

校优秀毕业生由毕业生所在系部初审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评审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

(三)评选时间

一般情况下秋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6月进行。

四、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需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另附有关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等)一套。

推荐单位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另附有关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等)一套。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