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9-20浏览次数:10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学生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并负责具体实施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按照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执行。

第五条  根据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不得私自离沪,不听劝告而私自返校或未经申请私自离沪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依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安排私自返校、私自离沪的学生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于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递交司法机构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不服从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进出校门、宿区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拒绝配合校园消毒安排,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防疫期间,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的,夜不归宿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离校、离沪的在校学生,应提前向所在中心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离校后按要求记录行动轨迹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学生应主动进行每天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或导致健康报告出现错漏的情况,第一次初犯者给予中心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身体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专业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状况,或瞒报、漏报等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中高风险地区的逗留史以及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散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良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出现妨碍学校防控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出现谎报个人体温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