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教代会章程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6-21浏览次数:13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教职工在学院的主人翁地位,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代会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教代会主要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尊重学院行政系统的指挥,支持学院开展工作

  2. 团结、动员教职工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学院的团结、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 教代会基本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 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2、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院长(学院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相关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2)将院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3)院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做出决策。 

4)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和方案向院长提出全面实施的措施和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努力实现奋斗目标等。

(二)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2、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学院行政和工会拟定方案,在会议召开前通过调查研究、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院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2)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3)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 

4)院长颁布施行方案。

3、对一时难以把握、教职工意见较大、但涉及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所必需的方案,由学院行政提出建议,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试行一年后,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 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问题,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1. 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四)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基本范围  评议、监督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2、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评议、监督权是教代会行使民主评议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主要形式。须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文件要求,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述职测评、教代会评议、 综合汇总、结论反馈和总结六个阶段。

第三章 教代会及其代表的产生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 35人左右。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 30

第七条 教代会届期及代表任期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一般和工会同步换届。

每届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度,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代表条件及代表比例  

(一)学院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主要指在职在编、已聘待调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只要群众拥护和依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二)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应兼顾代表的性别、年龄、学科、工作部门等因素。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教代会换届及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成立教代会换届领导小组,制定换届选举方案,经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后实施。选举方案须明确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单位及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划分、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二)正式选举前,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研究确定各选举单位会议召集人,由召集人主持各选举单位选举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应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经过充分酝酿后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方可当选代表。 

(四)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多于分配的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分配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无法确定何人当选,应将其提交本选举单位重新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本选举单位分配名额时,所缺名额可在选举单位内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选举产生。重新选举如仍出现上述问题,由换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该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 

(五)选举结果经过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2、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议、讨论学院重大决策。 

3、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4、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规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广大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的调动、退休、撤换和增补  

(一)学院内部岗位变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新聘用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二)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换的要求。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该选举单位过半数教职工的同意。工会对被撤换的教职工代表,及时用书面报告报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由工会委员会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选举单位的代表出现缺额,教代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特邀嘉宾。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由筹备小组提名,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列席和特邀代表不占正式代表名额,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三)学院党政工负责人,未当选为代表的,可作为列席代表邀请其参加大会。

四)学院正式教职工、短期聘用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均可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

(五)列席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三条 新一届教代会代表产生后,应划分教代会代表组,组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  

(一)各代表组组长可由筹备小组提名,大会主席团讨论同意。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应按规定程序产生教代会负责。

第四章 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大会可确定一、二个中心议题。中心议题应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解决学院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进行选举、表决和做出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应到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关于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代会换届改选。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由具备代表资格的党、政、工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的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1、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联席会议由院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以邀请学院其它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案,应由学院行政或工会委员会提出,并经学院党组织同意

4、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一)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做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学院行政可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的具体建议。 

(二)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决议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三)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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