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对象包括:

  1.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

  2. 招收为士官的高校毕业生;

  3. 服兵役前在校就读、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4. 服兵役前是我校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5. 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自主招生考试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6. 属以上五种类型之一的以往年度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但未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允许补申请。

下列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三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1. 申请材料及提交要求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我校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六)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我校报到后向我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