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2-08-22浏览次数:14

为了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通知”的精神,整顿高校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逐步养成讲文明、讲道德、守纪律、懂礼貌、爱清洁的良好风尚,特制订本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准私自调动床位、挪用规定之外的家具和设备、将钥匙交给他人使用以至于造成住宿混乱;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每天6:00开门, 23:00关门, 23:30熄房间灯。住宿学生应在关门前回宿舍,严禁在熄灯后外出。关门后晚归30分钟内者必须凭证件登记,写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对无故晚归的学生除通知所在的分院、班主任外,按《学生纪律品德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扣除4-6分,并由相关部门和教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有必要将与家长联系。

第三条  严格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对宿舍卫生不及格的宿舍人员,除参照《学生纪律品德奖惩办法》规定给予必要的扣分或纪律处分外,还将适当罚款。

第四条  不准在室内外随地吐痰、不准在水池、便池下水道倒杂物;不准向窗外扔垃圾、倒水、摔瓶子等;不准在走廊内及宿舍内存放自行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品德分2-4分。

第五条  不准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违者将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条  不准在宿舍内酗酒,违者视态度好坏,处以罚款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不准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违者视态度好坏,处以罚款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不准在宿舍内外乱涂乱写,贴大、小字报,印散反动宣传品,不准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地上铺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不听劝告者将视情节轻重每天扣除0.5-3分品德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一律不得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留宿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注:1、寒暑假及有正当请假手续者除外2、家住上海的住读生,周五、周六和国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一条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不得将本室门上的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扣除品德分0.5-3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除了学院统一安放的家具外,学生不得将任何家具(包括大型的塑料柜、塑料架等)带入宿舍占有公用部位。违者将没收所带来的家具,根据情节给予扣除品德分5-10分,严重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以及公寓内不准饲养各类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品德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不准在校园、宿舍园区内举办舞会、歌会、卡拉OK或各种球类等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为了在暑期维护学生宿舍,迎接新同学的到来,毕业班同学在宣布毕业离校后的一星期内必须搬离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学生无理取闹、寻衅闹事,阻碍工作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辱骂或动手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当宿舍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玩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私家车及机动车不得驶入学校及宿舍园区内,如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