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2-09-30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民主、科学与高效,依据《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准备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10日发送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会议通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全体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以上面同样的形式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院行政作出书面提议时;

(四)监事会作出书面提议时。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董事未超过三分之二时,会议所作决议无效。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代理人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更换。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按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通知。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决定学院院长、副院职(级)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二)审议、批准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收费事宜;

(五)审议、批准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以及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研究决定特殊岗位人员的聘用与薪酬;

(七)定期听取学院院长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

(八)审议、决定二级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九)审议、决定《学院章程》、《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重要文件的修改方案;

(十)审议、决定董事会下属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案;

(十一)决定董事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事宜;

(十二)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举行前,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议题。但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书面联名提出的议题、院行政书面提出的议题、监事会书面提出的议题,应确定为董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应对已经充分讨论的议题作出决议。如果某一议题暂时不具备作出决议条件的,可暂不作出决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董事会会议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全体董事及其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向董事会以外的人员传播。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表决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主要议题事先听取学院党组织意见,董事会决定学院重大问题时,必须事先征求学院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关于聘任、解聘院长,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院年度预决算,审议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有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所作决议的书面文字材料,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交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