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2-08-1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专科学生(不含休学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组织、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中心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业(系)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依据学生描述并书面承诺属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类型和相关佐证材料,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借助由上海高校资助系统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平台,综合考虑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班级民主评议情况,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一)特别困难档: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特殊群体,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可根据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若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

(二)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所需材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必须真实无误,一旦调查发现内容填写不实,将被取消申请人在校期间一切享受帮困助学及奖优评先的资格。

(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涂改无效,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二)所有家庭同住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三)《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特殊群体类型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提供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若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复印件);

(四)非特殊群体类型同学必须提供家庭成员(除本人外)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家庭成员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或最近一年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家庭成员如果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工资卡(包括封面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一个月(日期以提交认定申请书之日起推算)的工资记录,若仍在工作的,需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或最近半年收入银行流水;家庭成员如果没有收入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失业、协保、买断),则提供失业证或失业金领取情况流水等能表明实际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中(除本人外),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提供由学校教务处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在读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需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每年6月份进行在校学生的困难复核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新生或者首次申请困难生的原在校生的困难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一) 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之内,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向所在中心辅导员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困难复核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按时间递交材料。

(二)各班级负责组织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结果》,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民主评议小组需由分管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各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中心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各中心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各中心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各中心认定工作组确定本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中心上报信息,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信息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放保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各中心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各中心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中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管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