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展规划处信息员A发布时间:2022-05-11浏览次数: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19)、《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等(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包含境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级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出差,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经其他院领导审批;项目出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差旅费。

加强政策宣传,二级单位负责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1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规定

对应人员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专车

一类

校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二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正高级职称、正处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1.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 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3. 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批准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因健康原因、紧急或突发事项,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由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使用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的,不得突破上述标准;

4.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或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分级别制定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正处级人员按一人一间,其余人员按同一性别两人为一间的原则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住宿费发票或清单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横向资金住宿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项目合同预算等确定。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100//

第十九条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预算确定。

第二十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分赴外埠出差市内交通费和本市出差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赴外埠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照标准80//天实报实销。学生出差,市内交通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或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本市出差一般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超过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早于7:00晚于22:00经申请批准可以选择出租车专车等出行,凭票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不符合审批手续及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差旅费报销应与出差项目匹配,项目间经费不得混用、挤占。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上海市制定的差旅费标淮,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出差前应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如单据包含电子发票,需要在电子发票开具当月办理报销手续。充值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事项关联的外地业务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对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差旅费已经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 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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