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展规划处信息员A发布时间:2022-05-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费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  预算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预算按年编制,预算年度为国家财政年度,即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批学校预算规章制度;

(三)审批年度学校年度预算报告;

(四)审批年度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五)审批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预算管理主要领导人,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汇总、平衡和编制学校年度总预算报告草案;

(二)落实预算控制,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四)编制学校中期预算调整草案;

(五)审核各类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算。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明细预算。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业务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其业务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算,由各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项目负责人对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坚持统一领导、权责结合勤俭办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全面、真实反映学校收支情况,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蓮慎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完全可靠,不确定的收入不列入预算收入。收入预算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经常性经费支出预算要确保学校教学管理的正常运行发展性经费根据学院财力可能进行安排;专项经费适度从紧。支出预算包括:

(一)教育事业成本支出;

(二)科研成本支出;

(三)其他业务成本支出;

(四)管理费用支出;

(五)筹资费用支出;

(六)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为:

(一)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资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相关专项安排,建立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学校各部门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日常经费及政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学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总体财力可能,审核、汇总、平衡、合并各部门预算,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议;

(四)根据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董事会审批;

(五)预算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组织、确保预算收入足额、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管理,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政府资金预算的执行,须待上级部门批准及学校收到政府资金后方可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实施项目建设,安排项目建设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预算的严肃性,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上级政策调整、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计因素对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金项目预算,一经上级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办理年终转账业务,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经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年终决算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收入与支出预算完成情况,收入及支出结构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预算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定期分析和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资金核算与监督,严格执行预算。负责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研究分析,并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管理,按照预算完成率及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评价,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的考量,不断提高学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年度预、决算进行公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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