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事务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4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事务请示、报告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服务质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事务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等部门向学校就一项问题请求指示、批准。校内报告用于以上部门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第三条 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通过校内行文申请。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按照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可以直接解决的或可由校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作书面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要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行文应内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简洁,并提供必要的附件。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XXX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XXXX的报告》。行文中涉及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越级请示和报告。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

第四条 校内事务请示、报告按以下程序处理:

()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根据请示、报告事项内容,分送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提交建议解决方案。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校党政办公室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校党政办公室将签批意见通知请示部门,或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由校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且将签批意见通知请示部门。

()请示、报告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校党政办公室呈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理,并将签批意见通知请示部门。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校党政办公室通知请示部门作为议题,依程序提交会议议定,需要提交校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依《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会议议定。

第五条 经校领导签批的请示、报告,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校党政办公室。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校党政办公室和请示部门说明原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和请示部门。

第七条 请示、报告原件由校党政办公室保存。不适宜保存原件的,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