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政府扶持资金项目建设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民办高校政府扶持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促进我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政府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是指学校在项目的出库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项、绩效评价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由学校专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是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和服务职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任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出库立项与实施

第四条 经校内项目库遴选入库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出库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立事项变更审批制度。项目一经出库立项原则上不予进行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实施内容、承担单位变动和预算调整等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向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有关预算调整需严格按照《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预算的20%且无新增开支内容。其中,10%以内的可由项目组调整并报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教委备案;10%-20%应由学校层面决策后,报市教委备案;超出20%或新增开支内容的,应按专项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后确定。

第六条 中期检查。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发布中期检查通知。

()项目负责人填写《民办高校内涵建设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自查表》,并作中期检查专题汇报。

()专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中期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做出中期检查结论。对于建设进度较缓的项目,查找原因、重点推进。

第三章 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与绩效跟踪

第七条 结项验收。项目按期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才能予以结项。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发布结项验收通知。

()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处室专项经费项目结项报告书》、《民办高校内涵建设经费项目要素表》。

()项目负责人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实地照片、验收报告、成果证明、培训总结等项目成果及能够体现成果价值的相关材料。

()组织项目结项专家评审会。视情况由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或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为校外专业、行业专家和校内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含财务或设备方面专家),其中校内专家不能超过50%。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会后须将专家评审意见等结项材料原件报送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存档。

()专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结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作出结项验收结论。

第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即时检查,一般与项目结项验收同步开展,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根据项目申报时所制定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三级指标,逐级考核和衡量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值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分类。一级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二级指标一般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

标、成本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分解和细化。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1.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

2.项目结项评审专家根据《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实地考察情况做出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

3.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须于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结论反馈项目组并督促项目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问题整改。

4.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备查。

第九条 绩效跟踪。项目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后,对绩效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偏差等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反映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促进绩效最大化。重点对运行一个周期(一般为一年)的项目进行跟踪,对其绩效评价后的项目使用效益、成果产出、实际效果等进行跟踪,具体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一般应包括实验室利用率、开设实验项目数、受益学生数、专业支持度、成果获奖数、社会服务等。绩效跟踪由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绩效跟踪检查。

第十条 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原则上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库出库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在申报前应认真做好预研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延期、无故终止。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最终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须做好项目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项目中期、结项检查后,需将所有检查材料报送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所有项目过程材料存档。

第四章 项目奖惩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员,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规范,抵制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秀和良好的项目、绩效跟踪发现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组及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库优先申请入库及出库立项资格,并给予资金额度倾斜。对于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绩效跟踪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同第十条规定。以上绩效评价、绩效跟踪情况同时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库出库立项资格等处理,同时将作为学校二级管理绩效考核的底线指标依据。构成违纪及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项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