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工作,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不含政府投入资金),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及投入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进行理财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确立自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和产权的关系,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规避学校对外投资所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以投入到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学校,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财务处代表学校对所投资产进行管理。校所属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等不具法人资质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和等无形资产。学校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七条 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受可行性论证、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维护学校权益,规避投资风险。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对外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效益、技术与管理、法律及风险等方面情况的风险;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它投资者,对其它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意见,并由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一条 对运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学校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出资。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必须在保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本着科学、谨慎的态度,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1. 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

2. 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责成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对投资申请进行分析、评估和研究,提出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初步意见或建议,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核;

3. 相关部门根据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形成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4. 董事会审批后,学校相关部门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

5. 协议或合同签订后,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需提交董事会的材料:

(一)新增投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 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

3. 拟投入资产的清单,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5.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等。

(二)对已存在的被投资单位增加投资提交的材料

1. 被投资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

2. 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上交学校投资收益情况;

3. 被投资单位的资信与涉诉情况;

4.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等。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入股企业的类型,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禁止学校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校利用出资创办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投资设立新企业;

2. 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3. 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4. 兼并收购企业;

5. 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6. 通过受让获得企业股权;

7. 以其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入股企业发生下列股权变更事项的,须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1. 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2. 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

3. 对已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

4.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 撤资、减资;

6. 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入股企业再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第五章  执行控制

第十九条 学校独资或与其他合作方共同设立企业、入股到其他企业的,应对所投资企业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企业运营决策,并定期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分析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清理各项对外投资,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出现亏损的投资项目,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算,避免学校资产流失,防止投资风险转变为投资损失或继续扩大损失。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须履行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财务处、纪委等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工作监管、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切实履行所有者职责,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督促被投资单位每年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明确运营情况,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和资产增值、保值情况。对违反规定、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告,学校要查明原因,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及部门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收益、收回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均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实行集体决策,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对收回、转让、核销的资产价值确认,学校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第二十八条 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学校应及时足额收回,按规定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需转让的对外投资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后,报批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核销的对外投资,须明确核销原因,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1. 因合同履约完成核销的对外投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2. 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等非正常情况终止的对外投资事项,学校应对终止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

3. 对被投资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投资,应由被投资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学校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进行对外投资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