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关联方,包括:

(一)学校举办者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学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学校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学校举办者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学校举办者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学校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管理人员(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关键职位的持有者)。

(七)学校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学校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学校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学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学校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章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第六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学校或由学校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第七条 学校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九条 学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后,应由校办或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十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按照相关程序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学校是否有利。当学校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学校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学校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学校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学校的关系;

(三)学校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学校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