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中途离校学生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0


为保障我院中途离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5]309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因学籍异动中途离校学生, 如:退学、 休学、转学等。中途离校学生结算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

1. 学费结算

根据所属专业本学年应缴学费标准,学生预缴学费总额,按照学院教务处公布校历的教学周为准,分为上下两个学期,结合学生上课时间、申请离校时间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学生上课时间不满本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的,按应缴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应缴学费;上课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的,按照本学期应缴学费标准全额计算应缴学费。

2. 住宿费结算

住宿费的结算方法与学费结算方法相同,即按学期计算,结合学生住宿时间、退宿时间进行结算。住宿时间不满本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的,按应缴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应缴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按照本学期应缴住宿费全额计算应缴住宿费。

3. 代办费结算

代办费是指学院为学生代购的教材、专业用品以及代付的专业活动、医疗保险等的费用。代办费结算以学生实际领用的教材以及其他代办的费用为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财务处。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