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 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采购质量, 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采购并拥有产权的所有仪器设备, 其资金来源包括:

1.由政府部门下拨给学校的政府扶持资金;

2.学校自筹经费(含各个专业学院);

3.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4.捐赠经费;

5.其它来源经费。

第三条 学校分管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长全面领导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同时是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前期论证专家组”的负责人和 “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的组长。

第四条 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具体负责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设备处按照采购计划实施仪器设备采购任务,应事先做好有关“贵重仪器设备前期论证会”、“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等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及撰写相应的会议纪要。

第五条 根据学校财务预决算规定,各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教学、 科研或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制订出本单位专项建设项目和单项设备申购计划,经学校批准立项或批准采购后,所需仪器设备方可实施采购程序。

对于未列入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资金不落实的仪器设备申购,或计划外的临时性、 随意性设备采购要求,设备处原则上不予以实施。 若遇特殊情况, 需紧急采购仪器设备的项目,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确认下达采购任务,并在落实好经费后,设备处负责执行采购计划。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部门)若使用部门经费采购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时,必须向设备处提出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申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应由设备处负责采购, 纳入零星设备采购管理程序。若确因特殊需要,设备处可授权委托由部门或个人自购。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否则, 学校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入账。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在申购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资金来源、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以及申购理由等信息。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若需申购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认真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 依据《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凡符合学校招标要求的设备采购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设备处具体负责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及用户部门代表根据参加投标单位供货的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报价等因素决定仪器设备采购的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仪器设备时,设备处将在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与用户部门充分协商,由设备处与用户部门共同确定供货企业或供货品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吃请受礼、不准收受回扣或获得其他个人利益等,违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折扣"、让利”等,所得款项一律用于降低采购价格。

第十四条 凡由设备处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入库前验收手续。验收工作由设备处 及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负责进行。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数量、 质量及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中的约定。 验收完成, 相关验收人员应填写《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所购设备存在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标准、 技术指标不稳定或出现故障等)问题时,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取证,并交与设备处,由设备处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 按合同有关条款解决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编号并登记入账。 设备使用部门管理员应填 写《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领用单》领用仪器设备, 并按要求登记进入部门设备台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 加强对设备采购人员廉政教育, 监督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不适宜在采购主管部门工作或不适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对违反规定程序操作的人员应立即中止其采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