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适用范围是指使用:

1.政府扶持资金。

2.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 奖励金)。

3.学校自筹预算经费资金或学校各部门自筹资金。

4.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学校的捐赠款。

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设备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 研究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以及讨论决定需要紧急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情况。

第九条 设备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一切准备工作;

(二)接受学校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审核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三)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四)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采购项目,组织供应商进行项目现场考察;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资质、生产规模等实地考察; 若考察结果与供应商提供的标书中内容相符,则该公司正式获得中标资格,反之,若发现考察结果与标书中内容不符或明显有欺诈行为,则应及时地向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汇报,并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决定或选择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对象,或重新启动本项目招投标。

(六)由于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设备中标总价超出原定预算经费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积极与设备供应商进行商务沟通,力争将设备合同金额控制在预算经费之内,若与设备供应商沟通未果,则应申请购买设备的使用部门在落实好超支部分的经费的出处后,再执行采购流程。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工作小组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配合学校使用部门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接受学校使用部门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服务反馈意见;

(九)项目完成后,对项目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完成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院水、电等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区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院区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七)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确认后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八)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不进行招投标程序,以可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3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方式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设备处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设备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设备处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设备处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设备处撰写项目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设备处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 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院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6. 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设备处与中标供应商洽谈项目合同,按学院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设备处负责供应商合同的履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设备处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设备处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院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设备处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由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设备处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院采购项目,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院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