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该项经费,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文件精神,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项资金的使用与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的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5.学习勤奋,积极要求进步。

第四条 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工作,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辅导;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求职补贴: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充;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贴息补贴;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送温暖活动;

9.学生资助育人活动支出和获奖奖励;

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慰问资助;

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乡路费补贴;

12.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制定当年度各具体项目的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提供的相关材料须真实,杜绝造假。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求职补贴、学业辅导、送温暖活动以及学生资助育人活动,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合理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受助后如发生违纪行为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一经证实,按照学校《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教育处负责解释。